法規與倫理申訴

4.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會員自律公約

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

會員自律公約

中華民國99年11月20日諮商心理師公會全聯會第一屆第五次理事會議通過

中華民國100年01月15日諮商心理師公會全聯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

 

第一條   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提升心理諮商專業品質、保障當事人權益與增進社會大眾福祉,依衛生署99年6月14日衛署醫字第0990204140號函規定訂定本會「會員自律公約」(以下簡稱本公約)。

第二條   本會會員及所屬公會會員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,應遵守法令、諮商心理師公會組織章程、專業倫理及本公約。

第三條   本會會員及所屬公會會員應體認自身學養及能力之限制,充實諮商新知,接受繼續教育、增進心理諮商技能,以持續精熟專業、掌握社會脈動並提昇心理諮商服務品質。

第四條   本會會員及所屬公會會員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,應尊重當事人之文化背景並予公平待遇,不得因年齡、性別、種族、國籍、語言、宗教信仰、政治立場、性傾向、身心特質或社經地位等因素而予以差別待遇。

第五條   本會會員及所屬公會會員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,應以當事人福祉、專業判斷與社會責任為依歸,並在專業能力所及的範圍內提供適當服務。當事人之議題若超出己身專業範疇,諮商心理師應適時諮詢其他專業,做必要之轉介或跨專業合作。

第六條   本會會員及所屬公會會員參與公眾事務時,應秉持諮商心理專業,善盡社會責任。

第七條   本會會員及所屬公會會員宜接受專業督導,以提升心理諮商品質。本會會員從事諮商心理師教育、訓練或督導,應熟悉並遵守與本職相關的專業倫理,並提示受督導者應負的責任。

第八條   本會設專業倫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,以落實執行本公約,協助會員設立諮商倫理委員會,並接受各會員委託處理倫理問題之申訴、提供專業倫理疑難問題之諮詢。

第九條   本會會員及所屬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公約者,得送本委員會審議並依程序決議處理,情節重大者另移請主管機關或司法單位處理。

第十條   本公約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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